电子烟政策靴子陆续落地,监管框架搭建基本完成。自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后,国家烟草总局先后于11月30日和12月2日就电子烟国家计划标准和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从产品定义、质量标准到生产、销售全流程管理,电子烟监管框架基本形成。
参照卷烟管理,明确提出生产、包装、流通全流程持证要求。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不仅电子烟全流程企业需要持证上岗,电子烟生产企业、代加工企业、品牌持有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均需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商标标识需要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企业印制,电子烟批发、零售也均需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零售许可证。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相关企业经营范围变更和产能增加均需进行核准。
全流程监控,为后续税收征缴奠定基础。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子烟产品境内上市前需要向主管部门登记,同时要求建议统一的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和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产品进入零售环节前所有环节均需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同时要求核定计税基价,不仅对电子烟进行了全流程监控,便于产品质量和销售管理,同时计税基价的核定也为后续电子烟税收征缴奠定基础,防止税源流失。
出口业务参照目的地要求,利好出口企业。虽然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仅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也需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但其同时规定其应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没有标准的则方采用我国标准要求,出口业务影响低于预期。
未成年人保护一如既往。征求意见稿不仅要求按照烟草广告要求进行监管,同时规定学校周边不允许设立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产品或采用自动售货机进行销售。
本研究咨询报告由思瀚产业研究院领衔撰写,在大量周密的市场调研基础上,主要依据了国家统计局、国家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经济信息中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海关总署、全国商业信息中心、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中国行业研究网、全国及海外多种相关报刊杂志的基础信息以及专业研究单位等公布和提供的大量资料。对我国电子烟行业作了详尽深入的分析,是企业进行市场研究工作时不可或缺的重要参考资料,同时也可作为金融机构进行信贷分析、证券分析、投资分析等研究工作时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