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炭行业状况
(1)概述
煤炭是世界重要的三大能源之一,并且所占比例最高。自 2000 年起,世界煤炭产量和消费量呈现持续增长,成为增长最快的能源。在世界能源消费构成中,原油、天然气和煤炭三大能源各占 30%左右。
近年来,全球能源消耗大幅增加,伴随着石油资源的枯竭,世界石油产量将逐年下降,石油及天然气价格大幅上涨,国际煤价亦逐步攀升,随着煤价的大幅上涨,世界煤炭产量也较快增长,行业景气度持续上升。
煤炭是中国重要的基础性能源,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 2023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3 年全年能源消费总量 57.2 亿吨标准煤,同比增长 5.7%,其中煤炭消费量约占能源消费总量的 55.3%。我国能源结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决定了煤炭行业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仍将发挥其在能源供应方面的重要作用。
(2)我国煤炭种类、储量和区域分布
中国能源资源的特点是“富煤、贫油、少气”,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目前我国是世界第一大煤炭生产国和消费国,第三大煤炭资源储量国。长期以来,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结构比重一直在 70%以上,在消费结构比重中一直在 65%以上。
中国煤炭资源的种类较多,在现有探明储量中,烟煤占 75%、无烟煤占 12%、褐煤占 13%;其中原料煤占 27%、动力煤占 73%。从我国煤种分布上看,动力煤储量主要分布在华北和西北,分别占全国的 46%和 38%,炼焦煤主要集中在华北,无烟煤主要集中在山西和贵州两省。
虽然我国是煤炭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是煤炭储量分布与消费区分布极不协调,呈现北多南少,西多东少的特点。晋陕蒙疆是我国中长期内稳定的煤炭供给来源;其次是西南区及西北甘宁青等地区;
华东、中南、京津冀地区煤炭储量有限,不能满足本地区需求;东北地区作为传统煤炭生产基地,随着老旧煤矿的报废,短期煤炭资源供给潜力不足,新的煤炭资源接续能力出现问题,将面临资源枯竭和工业转型的挑战。另外一方面,由于煤炭储量丰富的西南、西北等地区地处内陆,煤炭运输亦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3)我国煤炭行业的产能与产量情况
①我国煤炭行业的产能
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自此煤炭行业开始实施供给侧改革,该意见提出用3-5年时间退出5亿吨煤炭产能,压减重组产能5亿吨,合计计划退出产能10亿吨,同时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
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2016-2018三年内国内煤炭产业化解过剩产能合计8.1亿吨,行业产能利用率从2016年的59.5%提升到2018年的70.6%,“十三五”期间(2016年-2020年)规划8亿吨的目标,提前两年实现了超额落地。
2018年以来煤炭产能的增长与前期促进优质产能释放的行业政策逐步落地有较大关系。2018年4月2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通知解除了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中“从2016年起,3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规定。
总体看,随着煤炭行业去产能的推进接近完成,后期行业去产能的压力将有所缓解;同时在煤炭价格大幅上涨和供需紧平衡的状态下,行业政策在围绕去产能开展的同时开始转向保供应,在建产能和优质产能后续将加大释放力度。
②我国煤炭行业的产量
受经济增速放缓、能源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煤炭需求逐年下降,供给能力过剩,供求关系失衡,生产开始回落,我国煤炭产量从2014年起出现连续3年下降。煤炭产量下降的情况一直延续到2017年2月,2017年3月起全国煤炭产量增长由负转正,之后到2017年10月持续增长。2016年,受“去产能”政策和需求放缓的双重影响,原煤产量34.1亿吨,达到2010年以来的最低点。
2016-2023年度,中国原煤产量呈波动上涨态势。2020年原煤产量略有下降,仅下降0.16%;2021年突破40亿吨,同比增长了5.99%;2022年达到45.6亿吨,同比增长了10.5%;2023年达到47.1亿吨,同比增长了3.29%。
③我国煤炭库存情况
截至2023年末,全国煤炭企业存煤6,700万吨,同比下降1.5%;全国主要港口存煤6,312万吨,同比增长14.1%,其中,环渤海主要港口存煤2,581万吨,同比增长8.2%;全国统调电厂存煤超过2亿吨,同比增加约3,000万吨、增长17.5%,保持在历史高位。
2021年度,我国煤炭进口3.23亿吨,同比增长6.6%;出口260万吨,同比下降18.4%。2022年度,全国煤炭进口2.89亿吨,同比下降9.2%;出口400万吨,同比增长5.37%;2023年度,全国煤炭进口4.74亿吨,同比增长61.8%;出口447万吨,同比增长11.7%。
④我国煤炭需求情况
煤炭行业的下游需求主要集中在电力(约占55%)、钢铁(约占16%)、建材行业(约占13%)和化工(约6%),其余主要为民用煤等其他行业。
我国“富煤少气贫油”的资源结构决定了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费中的重要地位。虽然国家近年来一直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煤炭在一次能源的消费比重逐年下降,2018年约为59%左右,但中长期看,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的消费比重仍处于较高水平。由于我国能源消费总量逐年增长,虽然煤炭占比呈小幅下降趋势,但煤炭消费的绝对数量未来仍有稳步增长的潜力。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费中的主要形式是火力发电。
2023年,中国全口径发电设备发电量9.46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6.89%,其中火电发电量6.27万亿千瓦时,占全国发电量比重约为66.3%。火电行业的平稳增长有力支撑了煤炭的需求。
钢铁和建材行业为煤炭的第二大下游行业。2023年,在国家能耗双控、京津冀地区错峰限产、行业严格限制新增产能及普遍限产的背景下,全国生铁、粗钢和钢材产量分别为8.71亿吨、10.19亿吨和13.63亿吨,分别同比上升0.7%、0.0%、5.2%。
得益于经济修复政策的出台,2021年以来建筑业总产值保持一定韧性,建筑业总产值和订单储备均实现一定幅度增长。具体来看,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下,房地产开发投资面临较大的增长压力,而在经济稳增长目标下,积极的财政政策以及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对基建投资起到一定拉动作用,新型城镇化建设带来的城市更新、旧城改造及保障房等项目的推出以及医疗等基础设施补短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房地产政策对房建业务的影响。2023年全年建筑业总产值同比增长5.8%,建材行业用煤需求同比增长1.0%。
整体看,2021年以来,在宏观经济持续稳定恢复、下游主要产品需求旺盛、2020年低基数等多重因素影响下,我国煤炭消费保持较快增长态势。
⑤我国煤炭价格
2019年以来,我国煤炭产量保持增长,而需求增速出现明显下滑;同时,国际煤价持续下降,国内外价差明显增加,2019年我国煤炭进口量同比增加6.3%。受上述因素共同影响,我国煤炭价格整体有所下降。截至2019年底,秦皇岛5,500大卡动力煤平仓价、炼焦煤全国平均价及无烟煤中块均价分别为552.5元/吨、1,322.82元/吨和1,240.00元/吨,较年初分别下降4.33%、19.99%和8.11%。
2020年初,我国煤炭市场整体呈供需两弱格局,受煤企复工时间延长和物流运输受限等因素影响,1-2月局部地区煤炭供应出现短缺,煤炭价格整体有所回升。2020年3月以来,随着煤炭企业复工率的大幅提升和物流运输的逐步复苏,我国煤炭供应明显增加,但煤炭下游主要行业开工率不足,库存不断增加,动力煤价格呈明显下降态势。2020年,市场煤均价为515元/吨,与2019年全年均价基本持平;秦皇岛5500大卡长协煤均价为543元/吨,同比下跌12元/吨;全年山西焦肥精煤均价为1310元/吨,同比下跌183元/吨。
2021年,动力煤价格一度刷新历史极值。在政策密集调控下,煤价逐渐回归合理水平。截至2021年末,环渤海动力煤(5500大卡)价格指数737元/吨,较上年末上升152元/吨;全年指数均价673元/吨,同比上升124元/吨,升幅18.4%。
2022年,动力煤中长期合同(5500大卡下水煤)全年均价为722元/吨,同比上涨73元/吨,年内峰谷差在9元/吨左右,发挥了煤炭市场的“稳定器”作用。
2023年,秦皇岛5500大卡下水动力煤中长期合同全年均价为714元/吨,同比下降8元/吨,年内峰谷差在15元/吨左右,煤炭中长期合同价格保持稳定;环渤海港口5500大卡动力煤现货市场全年均价971元/吨,同比下跌324元/吨,动力煤市场现货价格回落。
2、我国煤炭行业政策
“十一五”以来,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从完善规划指导、淘汰落后能力、改善安全状况、加强环境保护等入手,实现煤炭资源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财政部于 2009 年 6 月中旬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根据该解释,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与之前相比,新规定是“计提多少,成本费用化多少”,而之前是“使用多少,方可成本费用化多少”。煤炭行业安全费用计提会计政策的调整,对于吨煤成本高的公司影响较大,对煤炭公司的盈利预测会有不利影响。
从 2009 年起煤炭生产企业增值税由 13%上调至 17%,煤炭资源税或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税率约 10%,以上两块成本相加,粗略计算相当于每吨增加成本 50 元。在目前市场供需宽松的情况下,煤炭企业成本转移将会比较困难,税收政策调整对煤炭行业造成负面影响。
2009 年 9 月 28 日,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 号),对煤化工、钢铁等部分行业出现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以调控和引导。
对煤化工行业,国发【2009】38 号文产业政策要求要严格执行煤化工产业政策,遏制传统煤化工盲目发展,今后三年停止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 年修订)》和《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 年修订)》的焦化、电石项目。
综合运用节能环保等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差别电价等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焦炭和电石实施等量替代方式,淘汰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落后产能。对合成氨和甲醇实施上大压小、产能置换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稳步开展现代煤化工示范工程建设,今后三年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现代煤化工试点项目。
2010 年 10 月中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指出:煤炭工业长期粗放发展积累的矛盾仍很突出,全国各类煤矿企业多达 1.12 万个,企业年均产能不足 30 万吨,产业集中度低、技术落后,煤炭资源回采率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煤炭勘查开发秩序混乱,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加快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是规范煤炭开发秩序、保护和集约开发煤炭资源、保障能源可靠供应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主动性,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切实抓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2011 年 10 月 10 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公布,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焦煤、稀土等资源税亦向上调整。根据本次的《暂行条例》,“焦煤税率为每吨8-20 元,其他煤炭每吨 0.3-5 元”,修改前的暂行条例中煤炭这一税目的税率是“每吨 0.3-5 元”。稀土征收税率则由每吨 0.4-30 元修改为 0.4-60 元。
此次资源税大幅调高将更多地影响到下游焦炭行业。近年来,国内焦炭业产能过剩问题突出,焦煤价格坚挺而焦炭价格低廉导致焦化厂亏损的局面也一直在持续。在此背景下,上游产品价格的微小变动都会影响到焦炭行业企业的生存现状。
2012 年 3 月 18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发改能源【2012】640 号)。明确提出到 2015 年,我国煤炭年生产能力将达到 41亿吨,形成 10 个亿吨级、10 个 5,000 万吨级大型煤炭企业,煤炭产量占全国的60%以上。
同时要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发展大型企业集团;有序建设大型煤炭基地,保障煤炭稳定供应;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提升小煤矿办矿水平。这意味着,在未来几年内,以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和大型现代化矿井建设为核心的结构调整仍然是煤炭产业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
2013 年 3 月 18 日,国家能源局联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了《关于做好2013 年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目标是转变煤炭发展方式、提高煤炭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重点是坚持分类指导,通过改造升级,兼并重组、关闭退出途径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对非法违法开采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
对安全基础条件差且难以改造的小煤矿,要加强监管,积极引导其退出煤炭生产领域;对具备资源优势和改造提升条件的小煤矿,鼓励其参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改造升级。各地方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大中型煤矿企业发挥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兼并重组小型煤矿企业,提高小煤矿的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2013 年全国将淘汰煤矿 1,256 处,其中关闭退出 509 处,改造升级 479 处,兼并重组 268 处,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地区在于西南地区。
2013 年 11 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明确提出,“2013 年年底前,要对重点产煤省份煤炭行业收费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在清理整顿涉煤收费基金的同时,加快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2014 年 1 月 4 日,原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发布“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方案已上报国务院”的消息。此后,财政部、国税总局官员相继对煤炭资源税改革作出表态,被认为是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强烈信号。
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大气环境快速恶化引起社会各界高度重视,而燃煤被一致认为是主要污染源之一,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被认为是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环节和措施之一。2013 年 9 月份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禁止进口高灰分、高硫分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11 月份发布的《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再次提出“按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要求,研究制订商品煤质量国家标准”。随着商品煤质量管理新标准的出台,今后煤炭生产、流通、经营企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质量标准。
“十三五”期间,我国经济处于“三期叠加期”,能源需求增速放缓,清洁能源发展,导致煤炭需求低速趋缓,生产和利用环境约束加剧,发展空间压缩。煤炭行业进入“需求增速放缓期、产能过剩和库存消化期、环境制约强化期、结构调整攻坚期”的“四期并存”的发展阶段。2014 年 9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能源局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 年)》,至 2020 年,力争使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 62%以内,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到 60%以上。
2016 年 2 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 号文)提出,从 2016 年开始,用 3 至 5 年的时间,再退出产能 5 亿吨左右,减量重组 5 亿吨左右,较大幅度压缩煤炭产能,适度减少煤矿数量,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得到有效化解,市场供需基本平衡,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转型升级取得实质性进展。主要任务包括:
1)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从 2016年起,3 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在建煤矿项目应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在建煤矿项目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公告。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其他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产能。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 13 类落后小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要尽快依法关闭退出。产能小于 30 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 15 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要在 1 至 3年内淘汰。
3)有序退出过剩产能。
4)推进企业改革重组。稳妥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煤炭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型企业,培育一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能耗、工艺等办矿标准和生产水平。利用 3 年时间,力争单一煤炭企业生产规模全部达到 300 万吨/年以上。
5)促进行业调整转型。鼓励发展煤电一体化,引导大型火电企业与煤炭企业之间参股。火电企业参股的煤炭企业产能超过该火电企业电煤实际消耗量的一定比例时,在发电量计划上给予该火电企业奖励。加快研究制定商品煤系列标准和煤炭清洁利用标准。鼓励发展煤炭洗选加工转化,提高产品附加值;按照《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
鼓励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和现代农业。加快煤层气产业发展,合理确定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块,建立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处理好煤炭、煤层气矿业权重叠地区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对一定期限内规划建井开采的区域,按照煤层气开发服务于煤炭开发的原则,采取合作或调整煤层气矿业权范围等方式,优先保证煤炭开发需要,并有效利用煤层气资源。开展低浓度瓦斯采集、提纯和利用技术攻关,提高煤矿瓦斯利用率。
6)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数据资料造假等违法生产行为,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
7)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全面实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督促煤矿严格按公告产能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引导企业实行减量化生产,从2016 年开始,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 276 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
对于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企业,可在 276 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但应制定具体方案,并向当地市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及指定的征信机构备案,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
8)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对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实施关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煤炭生产要素采集、登记、公告与核查制度,落实井下生产布局和技术装备管理规定,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有关部门要联合惩戒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
9)严格限制劣质煤使用。完善煤炭产业发展规划,停止核准高硫高灰煤项目,依法依规引导已核准的项目暂缓建设、正在建设的项目压缩规模、已投产的项目限制产量。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加大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销售使用劣质散煤情况的检查力度。按照有关规定继续限制劣质煤进口。
“国发【2016】7 号”文的发布,表明了国家对煤炭行业发展的关注,从长远来看,随着意见的落实,中小煤矿退出、煤炭行业供需逐步均衡,将有利于包括公司在内的大型煤炭企业脱困,但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未来市场变化情况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2016 年 7 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充分利用煤矿产能置换政策,积极化解过剩产能,严控煤炭新增产能,促进煤炭供需平衡,推动煤炭行业转型升级。
2016 年 12 月 30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煤炭工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强调化解淘汰过剩落后产能 8 亿吨/年左右,通过减量置换和优化布局增加先进产能 5 亿吨/年左右,到 2020 年,煤炭产量 39 亿吨。
2017 年 1 月 5 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强调到 2020 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 2015 年下降15%,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 50 亿吨标准煤以内。
2017 年 1 月 17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强调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 50 亿吨标准煤以内,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 41 亿吨以内。全社会用电量预期为 6.8-7.2 万亿千瓦时。
2017 年 4 月 25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其中强调到 2020 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 50 亿吨标准煤以内,煤炭消费比重进一步降低,清洁能源成为能源增量主体。
2017 年 5 月 12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做好 2017 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强调 2017 年退出煤炭产能 1.5 亿吨以上,实现煤炭总量、区域、品种和需求基本平衡。
2018 年 2 月 1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炭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产能置换政策加快优质产能释放促进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的通知》,针对各地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力度不断加大、经济回升对能源的需求显著增加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产能置换政策、加快优质产能释放,通过优质产能有序增加,推动落后产能尽早退出,促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和新旧发展动能转换。
2018 年 4 月 9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 2018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 号),提出要不断提高煤炭供给体系质量,“由总量性去产能为主转向系统性去产能、结构性优产能为主。
适当提高南方地区煤矿产能退出标准,严格治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坚决退出违法违规和不达标的煤矿,加快退出安全保障程度低、环保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到位的煤矿。
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快北煤南运大通道建设,更多发挥北方优质先进产能作用,统筹做好去产能和保供应相关工作,促进煤炭供需总体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加快长效机制建设,强化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等市场化手段,积极推进煤电联营和兼并重组,持续优化煤炭开发布局,大力推动转型升级,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2018 年 4 月 28 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调整《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有关规定的通知。为深入推进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释放优质产能,改善煤炭供应结构,保持市场供需动态平衡,《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3 号)中“从 2016 年起,3 年内停止煤炭划定矿区范围审批”的规定停止执行。
2018 年 5 月 18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和财政部等 23 个部委在答记者问上指出,为进一步稳定煤炭市场、促进市场煤价回归合理区间,提出稳煤价的 9 项措施:增产量、增产能、增运力、增长协、增清洁能源、调库存、减耗煤、强监管、推(煤电)联营。
2019 年 10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煤电联营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深刻认识煤电联营的重大战略意义,鼓励支持煤炭、电力企业采取煤电一体化、煤电交叉持股、煤电企业合并重组等形式开展煤电联营,进一步推进煤电联营进程。
2020 年 2 月 25 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煤矿智能化建设提速。指导意见提出,到 2021年,建成多种类型、不同模式的智能化示范煤矿;到 2025 年,大型煤矿和灾害严重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到 2035 年,各类煤矿基本实现智能化,构建多产业链、多系统集成的煤矿智能化系统,建成智能感知、智能决策、自动执行的煤矿智能化体系。
2020 年 6 月 12 日,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 2020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尚未完成“十三五”去产能目标的地区和中央企业,要确保去产能任务在 2020 年底前全面完成。同时,将继续开展巩固钢铁煤炭去产能成果专项督查抽查,坚决防止已经退出的项目死灰复燃。
2021 年 4 月 26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 2021 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将经产运需三方自主协商一致并核实确认的 20 万吨及以上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和 10 万吨及以上的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用煤中长期合同列为 2021 年重点监管合同。
2021 年 7 月 1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规划》指出,进一步拓宽粉煤灰、煤矸石、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渠道,扩大在生态修复、绿色开采、绿色建材、交通工程等领域的利用规模;支持隧道掘进、煤炭采掘、石油开采等领域企业广泛使用再制造产品和服务。
2021 年 10 月 24 日,国务院印发《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方案》提出,推进煤炭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十四五”时期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十五五”时期逐步减少;严格控制新增煤电项目,新建机组煤耗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序淘汰煤电落后产能;推动重点用煤行业减煤限煤等。
2022 年 1 月 24 日,国务院发布《“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指出,要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坚持先立后破,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存量煤电机组节煤降耗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持续推动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十四五”时期,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煤炭消费量分别下降 10%、5%左右,汾渭平原煤炭消费量实现负增长;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
2022 年 1 月 29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规划》提出,“十四五”时期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淘汰(含到期退役机组)3000 万千瓦,严格控制钢铁、化工、水泥等主要用煤行业煤炭消费;到 2025 年,煤矿瓦斯利用量达到 60 亿立方米,原煤入选率达到 80%;力争到 2025 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散煤基本清零。
2022 年 3 月 17 日,国家能源局印发《2022 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2022 年,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夯实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基础,加强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稳步推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稳步推进结构转型,煤炭消费比重稳步下降,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 17.3%左右,新增电能替代电量 1800 亿千瓦时左右,风电、光伏发电发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达到 12.2%左右。
2022 年 6 月 23 日,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印发《工业能效提升行动计划》。《计划》指出,加快推进煤炭利用高效化、清洁化。有序推动煤炭减量替代,推进煤炭向清洁燃料、优质原料和高质材料转变。加快应用煤炭清洁高效燃烧、资源化利用等技术。按照“以气定改”原则有序推进工业燃煤天然气替代。引导企业有序开展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改造,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
2022 年 12 月 14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 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煤炭产运结构,推进煤矿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优化建设蒙西、蒙东、陕北、山西、新疆五大煤炭供应保障基地,提高煤炭铁路运输能力;增强国内生产供应能力,稳妥推进煤制油气,规划建设煤制油气战略基地;深入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现状调查和潜力评价,积极开展现有矿山深部及外围找矿,延长矿山服务年限;持续推进矿山智能化、绿色化建设。
2023 年 4 月,国家能源局印发了《2023 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坚持把能源保供稳价放在首位,持续增强能源供应保障能力,深入推进能源结构转型。同年 12 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到 2027 年,初步建立煤矿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煤炭产能储备;到 2030 年,产能储备制度更加健全,产能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力争形成 3 亿吨/年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全国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供给弹性和韧性持续提升。
3、我国煤炭行业前景
未来,我国将继续加强对煤炭行业的规划、调控力度,扶持优质煤炭公司,加强对中小煤矿的关停整合力度,扭转我国煤炭工业“散、小、乱”的格局,促使煤炭行业步入健康发展轨道,这些政策的实施,对于包括公司在内的大型煤炭企业发展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未来十年,我国将处于工业化进程加快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能源的需求将持续增加。当前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短期内仍难以改变,煤炭将继续承担起保障能源供应的责任。与此同时,由于煤炭产业具有资金密集型、技术集成型和产出固定型等特点,较高的集中度是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数据显示,目前美国和欧洲的发电用煤比例分别约为90%、80%,而中国发电用煤只占煤炭消费总量的50%左右。
因此,除总量控制、提高产业集中度之外,推进节能减排、加快科技创新、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制度创新等方面内容也被列为未来煤炭工业提高产业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要内容。同时,推动煤矿由传统的生产方式向大型化、现代化、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的方向转变,煤炭企业经营管理由经验决策转向信息化、系统化、科学化决策上来,推动煤炭产业由资源开采向深加工转化和清洁高效利用方向发展,逐步建立起以高新技术为支撑的新型煤炭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