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签署《“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生产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总投资不超过 30 亿元人民币,建设年产 7.5 万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项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11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于:签订相关的具体合同,签署和办理项目公司相关的合同和事项,制定和实施具体方案,办理本次投资合作所需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审批、备案等相关事项等。
本次签署投资合作协议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对方介绍
1、名称: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2、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 75 号。
3、单位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4、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以最终签署版本内容为准)
甲方: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乙方: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生产基地项目。
1.2建设和投资规模:项目规划总占地330 亩,其中新增不超过 240 亩(供地面积以红线内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以下称“项目土地”)。项目总投资额不超过 30 亿元人民币,建设年产 7.5 万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项目。
1.3建设期限:乙方自土地交付、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批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90 日内实质性入场开工;自开工建设始 24 个月完成建设。
1.4投资和运营方式:乙方全资子公司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元锂能”)与甲方指定的公司共同在项目土地所在地区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为丰元锂能的控股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具体运作。在项目公司成立后,本协议的权利与义务由乙方转交给项目公司。
第二条 公用设施配套及政策支持
2.1 公用设施配套
2.1.1 用水供应:保证供水管道压力及供水量达到企业使用要求。
2.1.3污水处理:污水管网及提升泵站等设施配套完善。
2.1.4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2关于项目用地
2.2.1 甲方在山东台儿庄经济开发区锂电产业园提供工业用地不超过 240 亩(土地面积以红线内实际测量面积为准),用于“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生产基地”项目建设。
2.2.2 乙方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根据规划条件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在完成相关手续并缴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 30个工作日内,甲方确保完成《土地使用权证》办理。
2.2.3 甲方在乙方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 60 日内,按乙方实际交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区级净收益部分等额奖励给乙方,用于支持乙方发展。
2.2.4 甲方负责指导帮助乙方项目申报省重大项目,并在乙方项目纳入省重大项目 90 日内进入土地招拍挂程序。招拍挂完成后向乙方交付符合“七通一平”(道路通、给水通、电通、通讯通、排水通、排污通、燃气通及土地平整,配套到乙方项目规划红线)条件的土地,并配套 110KV 专用电站(配套到项目用地红线内)。
2.2.5 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甲方负责代建不超过 15 万平方米工业厂房。
2.2.6 甲方根据乙方经济贡献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乙方发展。
2.2.7 甲方负责向枣庄市人民政府申请给予乙方省、市基金和项目贷担保支持。
2.3 行政许可
2.3.1乙方在项目建设以及今后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需要取得的相关行政许可(包括行政确认、行政备案),凡许可(确认、备案)机关为甲方及甲方所属职能部门的,乙方提供相关手续资料,甲方及时协助乙方办理。
2.3.2 许可(确认、备案)机关为甲方及甲方所属职能部门之外的其他机关以及上级机关的,甲方将积极协调并协助乙方及时取得相关的行政许可(确认、备案)。
第三条 约束机制
3.1若甲方不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及时提供项目用地、兑现政策支持造成严重违约的,或因甲方原因导致项目建设进度或达产目标低于预期 50%,且累计超过 12 个月的,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由此直接产生的损失由甲方给予乙方相应经济补偿。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建设进度或达产目标低于预期 50%,且累计超过 12 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直接产生的损失由乙方给予甲方相应经济补偿。
3.2 若乙方违法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乙方与关联公司之间的转让除外),甲方可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条 协调机制
甲乙双方共同指派相关部门及人员组成项目工作专班,协调处理涉及项目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具体事项,甲乙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合作,简化各项工作程序。对于出现的各问题及具体事项,甲方努力协调帮助解决,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甲方指导帮助乙方办理项目“三同时”、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节能评估、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保验收、消防验收、竣工验收等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五条 协议主体
甲乙双方在此明确,本协议中甲乙双方均为概括性主体。本协议效力不仅及于甲乙双方本身,同时也及于经双方安排实际享有本协议下相关权利或者承担本协议下相关义务(职责)的各有关方,包括经甲方安排或指派代表甲方履行相关职责的所属部门或下属单位。
乙方全资子公司丰元锂能在项目所在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控股子公司即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设立后,本协议中乙方的权利及义务转由项目公司享有和承担。
第六条 协议终止
除满足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或出现法律规定的根本违约情形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外,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或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八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甲乙双方盖章,且各方通过各自必要的审议程序后正式生效。
第九条 其他
本协议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