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有关短视频平台对2019版《细则》进行了全面修订,对原有21类100条标准进行了完善。
《细则》要求,短视频节目等不得出现“展现‘饭圈’乱象和不良粉丝文化,鼓吹炒作流量至上、畸形审美、狂热追星、粉丝非理性发声和应援、明星绯闻丑闻的”“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的”“引诱教唆公众参与虚拟货币‘挖矿’、交易、炒作的”等内容。
今年4月以来,短视频领域版权争议一直未曾止歇,从“二次创作类”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到“通知-删除”规则应该如何适用,进而延伸到短视频平台是否具有事前过滤审查义务等,各方争议不断。
在12月10日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创新与竞争研究中心主办的“短视频版权争议的化解路径”学术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后郝明英表示,短视频是与长视频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不是法律概念,是产业的名词,是随着技术发展、消费形态、文化业态发展而产生的新业态。“从法律上来讲,短视频侵权认定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在于两个,一个是如何认定短视频的合理使用,第二个是关于短视频侵权责任认定的问题。”
在“合理使用”问题上,郝明英认为,关于短视频侵权与合理使用的边界,短视频合理使用抗辩,是不是满足适当引用,著作权法当中是三步检测法,还是要“分类讨论+个案认定”。
基于短视频版权侵权问题复杂,涉及主体多元现象,有相当一部分目光集中到了平台责任以及平台如何“自治”问题上。目前有观点认为,应当加强短视频平台的事前审查义务,要求短视频平台进行全面的筛查与主动过滤。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许身健表示,增加事前审查义务,是否能够重复解决版权争议问题有待讨论。而从事前审查本身来看,这样的举动却无疑会给企业带来运营成本的增加,也会间接的阻碍信息流通的效率。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主任、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郑宁表示,当下的检测、过滤技术目前还不是很成熟,成本非常高,误伤率也很高。如果要弥补误伤,就要加强人力审核,这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成本太高。
那么,未来短视频创作者还能对影视剧进行二次剪辑吗?
郑宁表示,国家版权局等相关部门可以进一步推动长、短视频间的集体谈判,比如怎么建立一个高效便捷的授权渠道,让短视频使用者、创作者能够比较快速取得的授权,价格费率如何制定,既符合行业的特定,也能够起到促进创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