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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与新材料科技园签订项目投资入园协议
思瀚产业研究院    2026-02-11

一、协议签署概述

为推进落实公司战略规划,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签订项目投资入园协议的议案》,公司拟与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管理办公室签署《项目投资入园协议》并在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投资建设高性能树脂、复合材料及核心单体一体化项目,项目分两期建设,预计总投资200,000万元。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管理办公室

2、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3、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管理办公室拟签署的《项目投资入园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管理办公室

乙方: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是南京江北新区下属产业载体平台,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在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平台规划范围内的地块规划、土地开发、管理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对入园企业投资项目用地进行规划安排、审查并提供相关服务。

乙方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于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注册成立的内资公司,拟在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投资建设高性能树脂、复合材料及核心单体一体化项目,项目分两期建设,预计总投资200,000万元。

第一条: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1.1 乙方承诺项目公司在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登记纳税,所有税收根据相关税收法律的规定在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缴纳。

1.2 甲方承诺,在乙方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的建设方案报批、开工手续等事宜。

1.3 乙方承诺在甲方实际交地之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项目在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内投入使用,开竣工日期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

1.4 乙方承诺亩均投资强度不低于550万元;亩均产值不低于800万元/年;亩均税收不低于35万元/年。

1.5 乙方承诺采用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治理技术,以及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率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1.6 乙方承诺在项目建设期间,督促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及相关税费,并在机构所在地完成纳税申报。乙方应督促施工建设单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及时提供完税证明等相关资料。

1.7 乙方承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中国安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条例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并服从甲方依法监督管理。

第二条:土地及土地用途

2.1 乙方在甲方规划开发、管理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拟用地(以下简称“宗地”),位于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内,地块编号为3C-1-1,面积约146,666平方米(最终面积以土地管理部门实测为准)。具体土地出让事项以乙方与国土部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

2.2 甲方确保本协议项下的宗地不存在权利上的障碍,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租赁等。

2.3 在使用期限内,乙方使用宗地必须符合国家以及南京江北新区有关规划建设、环保、消防、安全、卫生的要求,如需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须按规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

2.4 乙方保证按照项目可研报告的全部内容,落实该项目的投资,并按照以上约定的项目建设计划规定的时间,实际投入、开工建设、竣工投产。

2.5 乙方在宗地内进行建设和生产时,应当服从甲方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管理和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用水、用电、用汽、三废处理、引入引出工程等与甲方相关部门、供电公司等企业对接,并按规定办理,甲方应协助乙方与相关部门协调。

2.6 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不动产权证等事宜。因乙方原因未能取得土地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2.7 因规划调整等政策变动,导致乙方无法取得宗地的,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基础设施与公用工程条件

3.1 项目开工前,甲方提供宗地场地初平,协助办理临时道路、临时用电、临时用水等项目建设所需条件。场地初平主要工作内容:场地清表、平整,水塘部位清淤80CM以内晾晒后回填,土方不进不出,内部平衡。

3.2 项目施工前厂区出入口用地手续办理由甲方负责。项目建设中,甲方负责牵头相关部门协助乙方高效开展项目建设,尽最大可能降低乙方可能产生的其他成本。

3.3 项目投产时,甲方负责牵头保障宗地所在区内具备道路通行、生产给排水、生活给水、通电电源点、雨排水等项目投产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条件。供电(临时和永久的)建设费用由乙方承担。通讯具体向当地电讯部门申请办理,费用乙方自理。

3.4 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有关管廊等公用设施的使用条件、水和蒸汽的供应方式及其价格、污水的处理价格等,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条:土地价款

4.1 本协议项下宗地地价参考《南京江北新区直管区产业用地地价指导意见》,最终价格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为准。

4.2 按4.1之规定外,为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税费,包括契税、公证费、登记费、交易服务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4.3 付款时间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 若乙方未能遵守该协议中“第一条:双方的承诺和保证”中的约定,甲方具有调整公用工程价格的权利。

5.2 乙方接收宗地后,要按照条款1.3约定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因迟延用地或违法、违约用地,宗地被收回或由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罚的,不影响甲方向乙方索赔的权利。

5.3 项目达产后,乙方未能达到协议中约定的亩均税收标准的,按照《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约定条款执行;但因不可抗力、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乙方未达到年度纳税额度承诺要求,且在乙方依法纳税和完成了甲方对注册资本的到位要求,不视为乙方违约。

第六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6.1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本合同项下宗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项目投资入园协议》的签署将有利于推进公司高性能树脂、复合材料及核心单体一体化项目的开展,从而提升公司高性能树脂及复合材料的研发和生产能力,能够更好地顺应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提高公司长期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期战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的情况。

本次项目投资为公司长期发展的投入,短期内对公司财务状况及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1、《项目投资入园协议》所涉及的具体投资项目所需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尚未完成,存在未来项目审批或进展不达预期的风险。

2、本项目为长期建设项目,项目实施进度存在一定不确定性,项目建设存在建设成本高于预期成本的风险。

3、若所处行业及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本项目可能存在经济效益未及预期的风险。

4、若国内外政治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相关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可能存在原定目标难以实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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