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管体制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主,根据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除此之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
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包括中国物业管理协会(CPMI)及各地区物业管理协会等。其中,作为行业内最重要的自律性组织,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成立于 2000 年,为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成员以物业管理企业为主,允许其他相关企业参加,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其职能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参与物业管理行业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等研究制定,开展诚信管理和从业人员水平评价;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建立物业管理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开展信用评价,推动物业管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等。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物业管理行业的主要国家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产业政策、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工作,如颁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制定和颁布行业收入规范的相关规定,例如《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
3)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即财政部制定。
4)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国家税务总局主要制定行业税收规范的相关规定,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5)中国物业管理协会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是以物业管理企业为主体,相关企业参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全国行业性的自律组织,具有国家一级社团法人资格。主要负责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研和行业统计工作,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提供建议;协助政府组织、指导物业管理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促进行业科技进步等。
(2)行业相关产业政策
1)物业管理行业相关产业政策
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水平与居民的工作与生活环境密切相关,同时物业管理行业吸纳了大量的劳动力,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为保持经济持续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国政府持续推出鼓励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积极政策。
①《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
2014 年 12 月 17 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提出放开部分地方实行定价管理的服务价格,包括:
(i)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服务收取的佣金。
(ii)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非保障性住房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等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放开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考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建立补贴机制。
(iii)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 号)
2015 年 11 月 19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 号),明确要以增进人民福祉、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性服务需要为主线,大力倡导崇尚绿色环保、讲求质量品质、注重文化内涵的生活消费理念,创新政策支持,积极培育生活性服务新业态、新模式,全面提升生活性服务业质量和效益,为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支撑和持续动力;要围绕人民群众对生活性服务的普遍关注和迫切期待,着力解决供给、需求、质量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增加服务有效供给,扩大服务消费需求,提升服务质量水平,推动生活性服务业便利化、精细化、品质化发展。
今后一个时期,重点发展居民和家庭、健康、养老、旅游、体育、文化、法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教育培训等贴近服务人民群众生活、需求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生活性服务领域,推动生活消费方式由生存型、传统型、物质型向发展型、现代型、服务型转变。
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6 年 2 月 6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建筑八字方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加强街区的规划和建设,分梯级明确新建街区面积,推动发展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坚持共享发展理念,使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加强社区服务场所建设,形成以社区级设施为基础,市、区级设施衔接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
2021 年 3 月 11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明确提出“以提升便利度和改善服务体验为导向,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加快发展物业等服务业,加强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业供给,扩大覆盖全生命期的各类服务供给”以及“提高物业服务覆盖率、服务质量和标准化水平”。
⑤《“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2022 年 1 月 21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提出“鼓励发展社区物业、维修、家政、餐饮、零售、美容美发等生活性服务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引进专业化物业服务,建立健全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向选择机制”以及“推动社区物业设备设施、安防等智能化改造升级。集约建设智慧社区信息系统,开发智慧社区移动应用服务,加速线上线下融合。”
⑥《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2023 年 5 月 21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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