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改革的持续深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不断完善监管理念、监管目标和 监管标准。近年来,银保监会连续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 监发〔2017〕6 号)、《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 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6 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 知》(银监发〔2018〕4 号)。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令 2018 年第3 号)、《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令 2018 年第 6 号)、《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 通知》(银保监发〔2019〕23 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 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7 号)等多项文件,内容涵盖提升银 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银行业风险防控、弥补监管短板、开 展“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十乱象”专项治理、规范业务开展等多个方面。 上述文件的有效实施将逐步规范银行业务的开展,治理规避监管、违规套利等行为, 有利于促进银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2015 年 12 月,人民银行宣布从 2016 年起将现有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为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MPA 从资本和杠杆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定价行为、资产质量和经营情况、跨境融资风险和信贷政策执行七个方面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自我 约束和自律管理,并以评定等级的方式对商业银行进行考核。MPA 体系的建立和不 断完善,有助于提升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效率,更好地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提升货币政 策向实体经济的传导效果,同时更有力地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银行业改革开放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新的监管政策,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推动银行业治理机制改革,切实防范重点领域信用风险,严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来源: 思瀚产业研究院 力合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