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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
思瀚产业研究院    2022-11-27

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巴塞尔协议Ⅰ)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或称巴塞尔委 员会)于 1988 年制订,是一套银行资本衡量体系,实施最低资本标准为 8%的信用风险衡量架构。

自 1999 年起,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对巴塞尔协议Ⅰ进行修改,并就新资本充足框架(巴塞尔协议Ⅱ)颁布若干建议,以替代巴塞尔协议Ⅰ。

巴塞尔协议Ⅱ保 留巴塞尔协议Ⅰ的最低资本要求等主要元素,并通过引入以下措施改善资本架构,包 括:就资本规定及信用风险评价作出建议,以改善资本架构对信用风险的敏感度;引 进监控及监察标准,让银行就其整体风险进行内部评价;提高银行向公众汇报的透明 度。

2010 年 9 月,巴塞尔协议Ⅲ出台,根据新协议,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 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协议规定,截至 2015 年 1 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 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 4%上调至 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 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 2%提高至 4.5%。

2004 年 2 月,银监会以巴塞尔协议Ⅰ为基准制订《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 法》。2007 年 2 月,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Ⅱ制订《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 意见》。2011 年 4 月 27 日,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Ⅲ制订《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要求表内外资产规模、国际活跃性以及业务复杂性达 到一定程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新资本协议中的资本计量高级方法。为了加强商 业银行资本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科学、可持续发展,2012 年 6 月,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并于 2013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办法(试行)》对商业银行最低资本要求、各级资本的定义以及过渡期均作出明确安排,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提高资本充足比率,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此外,《商业 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2018 年底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7.5%,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5%,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0.5%。新资本监管标 准的实施,有助于强化资本约束,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寻求新的效益增长点,以缓 解信贷增长给银行带来的资本补充压力。

目前,中国银行业业务单一、同质化较高、长期依靠存贷利差等传统的信贷业务, 资本充足率保持在相对较高的水平,银行业整体上满足新的监管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为了持续满足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大力支持商业银行发展普通股权益外的一级资本,同时提倡创新和转变经营模式。巴塞尔协议 III 的实施,不仅使中国银行业监管 和国际银行业监管全面接轨,也推进了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不断深化和完善。

来源: 思瀚产业研究院 齐鲁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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