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业主管部门及管理体制
(1)行业主管部门
我国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制造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工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中国自行车协会及其各地方协会为电动自行车行业自律管理机构,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摩托车分会为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行业自律管理机构。
①工信部
工信部主要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监测分析工业、通信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引导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规章,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等。工信部负责审核、发放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质量、计量、标准化等职责。国家对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属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③中国自行车协会
中国自行车协会主要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呼吁反映会员的合理愿望与诉求,宣传贯彻政府部门与行业相关的方针政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向政府部门提出制订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参与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技术、安全标准的制订、修订与宣传贯彻工作等。
④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摩托车分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摩托车分会主要负责摩托车产业调研和政策研究、信息服务、咨询服务与项目论证、标准制订、市场贸易协调与发展、行业自律、会展服务、行业培训和国际交流等。
(2)行业管理体制
①电动自行车
2016 年 9 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规定的助力车产品(包括电动自行车及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助力车产品。2017 年 6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将包括助力车在内的 3 类工业产品由生产许可证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2018 年 5 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工信部提出并归口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并已于 2019 年 4 月15日正式实施,成为电动自行车行业新的国家标准。
2021 年 6 月 23 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动自行车》(CNCA-C11-16:2021),并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为最新 GB17761《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其中获证后监督包括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各种组合。对于符合认证要求的,按认证单元(原则上,具有类似的车架、前叉、结构型式,相同的驱动方式、电池类型的电动自行车为一个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电动自行车必须经过 3C 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②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04 年 11 月 2 日发布的《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4 年第 66 号),在中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该办法的规定申请 WMI(即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2018 年 11 月 27 日,工信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50 号),并于 2019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该办法规定国家对从事包括摩托车在内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生产企业取得相关准入后方可生产、销售相应的产品。因此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生产企业需取得企业生产资质和产品资质方可开展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生产、销售活动。
2021 年 6 月 23 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CNCA-C11-02:2021),并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规定摩托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遵循 GB 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 41 项标准。摩托车 3C 认证可选择对同一认证单元进行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或对每辆摩托车均进行型式试验的方式。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除取得企业生产资质和产品资质外,必须经过 3C 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
(1)行业主要政策
电动两轮车制造行业是我国重要的民生产业,电动两轮车是低碳生活理念下重要的代步工具,发展电动两轮车产业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为此,国家提出了一系列产业政策支持电动两轮车行业的发展。
2015 年 5 月,国务院发布《中国制造 2025》,明确提出要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建设制造强国的重要着力点,加强节能环保技术、工艺、装备推广应用,构建绿色制造体系,走生态文明的发展道路。
2016 年 7 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2016 年 8 月,工信部发布的《轻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指出要推动自行车工业向轻量化、多样化、时尚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加快高强度轻型材料、变速器、传动系统、新能源、智能传感技术和物联网技术等研发与应用。重点发展时尚休闲、运动健身、长途越野和高性能折叠等多样化自行车以及符合标准的锂离子电池电动自行车和智能电动自行车。
2022 年 6 月,工信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轻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培育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和先进制造业集群。巩固提升内外联动、东西互济的产业发展优势,区域布局进一步优化。构建高质量的供给体系,增加升级创新产品,其中包括轻量化、网联化、智能化的电动自行车。
(2)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①电动自行车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国家层面发布的电动自行车行业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道 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自行车》等,旨在加 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有序。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部分省市出台了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限制性规定。 一方面,江西省、广西省、上海市、成都市、海口市等省、直辖市及主要城市 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制度,要求生产及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产品。另一方面,个别城市在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 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
②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国家层面发布的电动摩托车行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道 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 用技术条件》等。
(3)行业标准
2019 年 4 月 15 日,《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公司停止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依据《新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及《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4158-2018)等相关法规、标准,在取得生产资质和产品资质后,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
《旧国标》的检验规则将所有的项目分为“否决项目、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类,“否决项目”应全部达到现行标准要求,共计十八项“重要项目”中应有十五项以上(包括十五项)达到现行标准要求,共计十三项“一般项目”中应有九项以上(包括九项)达到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才为合格。
《新国标》在《旧国标》的基础上调整了部分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同时又增加了部分检验项目,比如增加了提示音、整车尺寸、防篡改等的技术要求;且《新国标》不再区分“否决项目、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而是规定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检验结论才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