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小额贷款行业 10 年的试点历程中,经历了 2009 年到2013 年的高速发展黄金期,我国小额贷款行业面临着较为混乱的局面,自 2014 年尤其是2015 年以来发展速度明显放缓。由于小贷公司业务门槛较低,近几年我国小额贷款行业尤其是互联网借贷平台较为混乱,目前小贷行业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信贷主体信用意识缺乏、征信系统不健全、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等。
为整治行业乱象,规范经营模式,2017 年 12 月,央行及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市、区)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1、消费金融行业发展现状
探索期:(80 年代初--2009 年)以消费信贷和信用卡为起点,开启消费金融市场。我国的消费金融起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初。从 1981 年到1983 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在六个省市的 6个行、处、所开办了消费金融业务。
1999 年,央行发布《关于开展个人消费金融的指导意见》,要求以国有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面向广大城市居民开展消费金融业务,以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为主的个人消费金融业务在国内商业银行逐步开展。
试点期:(2009 年—2013 年)以消费金融公司为试点,推动消费金融产业的发展。为解决商业银行对个人信贷需求覆盖不足的问题,2009 年7 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在北京、上海、天津、成都4 个城市开放消费金融试点。
2013 年 11 月,银监会再次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支持居民家庭大宗耐用消费品、教育、旅游等信贷需求,鼓励民间资本探索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并扩大内陆 10 个城市参与试点工作。
快速发展期:(2014 年—2017 年)以互联网金融为契机,扩大新消费领域的金融支持。2014 年 7 月,央行、工信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力支持消费金融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
2015 年6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放开市场准入,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并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银监局,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2016 年 3 月,央行、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鼓励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创新,鼓励拓展汽车金融、健康消费、信息与网络消费、绿色消费、旅游休闲消费、农村消费等领域,政策对消费金融场景的拓宽和消费金融产品的创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成熟规范期:(2017 年至今)以积极整顿消费金融行业乱象为抓手,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在 2015 年到2017 年上半年的消费金融迅猛发展阶段,行业内出现了众多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偏离了消费金融的本源。
2017 年开始,监管部门加大整治力度,多部委就消费金融业务颁布了多项规范管理通知,分别针对校园贷、网络小贷、“现金贷”提出了严格的清理整顿措施,对市场进行肃清。长期来看,政策对行业乱象的及时清理整顿,能够取缔风险过高的产品,关闭无业务资质的公司,为行业长期发展提供良好规范的市场环境。
在整治乱象的同时,国家对消费金融行业的支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2018年8月,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指出要“积极发展消费金融,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适应多样化多层次消费需求,提供和改进差异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支持发展消费信贷,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积极满足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升级型消费的金融需求”。
2018 年 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提升金融对促进消费的支持作用,鼓励消费金融创新,规范发展消费信贷,把握好保持居民合理杠杆水平与消费信贷合理增长的关系。2019 年 8 月 27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推动专业化消费金融组织发展。
2、消费金融的市场结构与创新
我国消费金融的参与者主要有三类:商业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和互联网金融平台。目前,从规模上看,银行依然是消费金融存量的主力,但三大主体开展消费金融都具有各自的特色以及自身相应的优劣势。
商业银行主要通过信用卡分期、信用卡预付现金、汽车贷、消费贷款等产品提供消费金融服务,其依托稳定、低成本的资金实力,在传统消费金融领域占据着绝对的优势,是目前市场份额最大的消费金融产品提供者;
消费金融公司由银保监会审批设立,从事小额消费金融、抵押消费贷、现金贷业务的消费金融平台,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速度快、抵押担保要求低、全天候服务的优势,可以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客户提供可选择的服务,是银行的有益补充;
互联网金融平台是依托互联网而新兴的消费金融平台,包括综合电商、分期电商、网络小贷、信用卡代偿机构等,其业务创新能力强,以便捷、高效、低成本化的特有优势吸引了大批的消费受众,未来发展潜力巨大。
(1)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国内最早提供消费金融的机构,产品种类涵盖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耐用品贷款、旅游贷款、助学贷款、信用卡、消费信用贷款等,目前个人的消费金融中大部分来自银行的贷款。信用卡和消费贷是银行消费金融的重要着力点。
近年来,在经济增速换挡和金融严监管的双重背景下,银行传统对公业务面临瓶颈,许多银行纷纷进行零售转型、探索新发展思路。信用卡贷款具有高收益、逆周期的优质属性,是零售转型的重点之一。消费贷款包括抵押消费贷款和信用消费贷款,一般金额大、期限长,还款方式多样。银行消费金融多以都市白领客户为主,部分银行开始尝试以家庭为单位授信。
(2)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是经银保监会批准,定位于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
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场定位为商业银行的补充,主要针对中低收入及新兴客户群,通过提供宽泛灵活的信贷产品、广泛的地区覆盖和快速的市场来提供金融服务。相比银行,因为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灵活等特点而具有独特的优势和竞争力。
当前的消费金融公司商业模式可分为三类。
一类是以线下渠道为主,如锦程消费金融、捷信消费金融等;
一类主打 O2O 模式,如海尔消费金融、苏宁消费金融、中邮消费金融;
还有一类将自身定位为互联网金融公司,如招联消费金融、马上消费金融等。
目前,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与商户合作的方式基本覆盖了网上零售、家装、租房、婚庆、教育、旅游、助业等消费领域,产品主要分为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截至 2019 年 5 月末,共有 24 家消费金融公司获批,其中23 家已经开业。根据相关数据,持牌消费金融公司 2018 年底总资产规模合计为3875 亿元,其中有两家的规模超过 500 亿元,已成为我国消费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3)互联网金融平台
互联网金融的积极参与,是我国消费金融发展中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相关数据显示,从 2014 年的 0.02 万亿到 2018 年的 7.8 万亿,互联网消费金融放贷规模增幅近400 倍。按 2017 年统计口径中,银行业占比 12%为标准,剔除银行业的互联网贷款后,2017 年、2018 年互联网消费金融放贷规模仍达到 3.9 万亿、6.9 万亿,规模仍然不可小觑。
互联网消费金融(包括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电商系、消费分期平台及其他各类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等),凭借便捷的贷款审批、创新的金融产品、纵深的消费场景、强大的渗透能力以及深度的金融科技应用等优势获得快速发展,在弥补传统金融服务不足、便利居民消费借贷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我国消费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从国际经验看,我国以消费信贷为代表的消费金融业务快速发展有其必然性,而且未来仍有广阔的空间。在实践中,消费金融业务在客户类型、市场营销、产品和业务模式、业务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与传统金融业务呈现出不同特点。消费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在满足消费者金融需求、促进消费升级的同时,也由于其机构众多、覆盖面广、业务模式新等而产生新的风险和问题,亟待加以规范。
(1)结构性失衡依然存在
从整体覆盖范围上看,我国消费金融供给仍显不足。对比发达国家80%以上成年人可从银行获得消费金融,我国仅 40%成年人可以获得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从结构上看,我国消费金融配置不均衡现象突出。从可获得性角度看,大致可以将我国居民消费金融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信贷相对充足层。以 2017 年为例,我国仅39.78%的成年人(约4.8亿人次)能够通过商业银行获得消费贷款,银行提供的消费贷款规模(约为30.37万亿元)占消费金融总规模的 93%。从贷款用途上看,银行消费金融主要流向了房贷和车贷。2017 年,我国消费金融人均余额约 6.33 万元,去掉房贷和车贷后的狭义消费金融人均余额约 1.97 万元。
第二层次是信贷相对不足层。2017 年,我国 22.74%的成年人(约2.74 亿)通过银行以外的机构及平台获得了消费金融,非银行机构提供的消费金融规模(约2.31万亿)占我国消费金融总规模的 7%。非银行机构提供的消费金融人均余额为8418元,远低于银行服务群体的 6.33 万元和 1.97 万元。
第三层次是信贷短缺层。从相关数据看,2017 年,我国还有约4.54 亿成年人没有获得过消费金融,占我国成年人口的 37.48%。而发达国家仅不足20%的成年人无法从银行获得消费金融,可见我国长尾客户的消费金融市场仍有发展空间。如何更好地服务信贷短缺的群体,将是下一步消费金融政策着力和创新的重点。
在涉足消费金融领域的互联网平台中,电商、支付平台居于主导地位。相比商业银行以及传统的消费金融公司,电商、支付平台在消费金融领域具备天然的优势。
一方面,电商、支付平台有着庞大的客户群,而且拥有较为明确的购物需求,结合其多年的积累的大数据资源,可以评估客户的消费习惯和消费能力,有利于全方位信用风险评级系统的构建;另一方面,电商、支付平台有效地切入到消费场景中,由其自身提供消费金融产品相比于转到其他平台再申请消费金融方便快捷,消费金融成为电商、支付平台生态建设的一种有益补充。
电商、支付平台通过各自关联的网络小贷、保理、消费金融牌照,依托平台的客户资源,从自身平台分期,逐步发展到其他消费场景分期,乃至无抵押现金贷款。
从 2014 年开始,以蚂蚁金服为代表的电商、支付系平台率先切入消费金融领域,围绕自身所搭建的购物、支付场景和积累的海量用户,先后推出了蚂蚁“花呗”、“借呗”等消费金融产品,随后取得了快速发展,截至目前花呗用户量已经超过 1 亿。
(2)传统信贷模式的制约
解决 7 亿多消费金融缺乏或相对不足人群的可获得性问题,显然是我国消费金融领域的当务之急。造成这种结构失衡的根源,与传统信贷模式受到的制约不无关系。
一方面是征信体系的制约。2017 年,美国成年人征信覆盖率达95%,瑞典的征信系统已覆盖全国 16 岁以上人群。我国大陆地区征信系统近年来取得长足进展,截至2017 年底已采集 9.9 亿自然人信息,但形成有效征信记录的人数为4.8 亿人,占我国成年人比例不足 40%。从数据上看我国自然人有效征信占比与获得银行消费金融的人群比例相当。在传统依赖客户征信数据的信贷模式中,没有征信记录的个人,自然被隔离在了正规金融体系的覆盖范围之外,“信用鸿沟”由此形成。
另一方面,对于缺乏征信记录的白名单客户,商业银行主要利用传统线下方式、通过银行网点和线下场景触及这部分长尾客户。这种线下方式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从贷前到贷后都需要专门的客户经理进行服务以及对借款人的财务情况进行盘查和跟踪,面临触达成本高、风控成本高的难题。较高的服务成本使得线下大规模拓展消费金融的商业模式难以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