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噪声投诉居高不下,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面临巨大压力
噪声与振动在本质上是同一个物理现象的两个方面,噪声与振动密不可分,所有物体发声都是源于振动激励,无规律的振动则是噪声产生的原因。
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振动和噪声都是有害的。噪声污染被列为全球 21 世纪环境污染控制的主要问题。中国城市噪声污染也日趋严重,多数城市处于噪声污染的中等水平,许多城市生活区噪声已高于 60dB,成为中国现代城市的一大公害。2021 年 6 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2021)》显示,2020 年,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统计数据显示,涉及噪声的举报占比为 41.2%,位列各污染要素的第 2 位,相比 2019 年的“12369 环保举报联网管理平台”的 38.1%举报占比又有所增加。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宁静”生活环境的需要日益增长,环境噪声成为环境投诉的焦点问题,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谐发展,其污染评估和治理工程也再次成为中国环保产业发展的热点。
(2)环境噪声治理与防治,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
报告期内,针对环境噪声污染突出的问题,国家高度重视,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2021 年 12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四号颁布了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针对当前噪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加强分类管理,同时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噪声污染防治法》增加了噪声污染的防治对象,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如交通运输噪声里增加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噪声,扩展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将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仅适用于城市市区的规定,修改扩展至农村地区。源头防控是噪声污染防治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噪声污染防治法》强化源头防控要求,完善产品噪声限值制度,增加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规划控制要求,增加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从源头上防治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环境噪声与振动防治提出了更高要求,责任主体将更加明确,同时环境振动标准也即将完成修订,这将带来噪声与振动治理市场的进一步扩大。
噪声与振动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噪声与振动控制也已经发展成一个专门的学科。其中又以城市轨道交通减振降噪、TOD 上盖振动噪声的治理、轨道智慧运维与病害治理、市域(郊)铁路的噪声与振动控制等相关领域与发行人业务联系最为紧密。